11/14 (台南場-化學品運作安全技術訓練) 壓力容器、設備與管線之維護保養作業與安全(下)

課程說明:

一、    背景說明:

     為強化製造業化學品管理效能與企業營運韌性,並降低相關事故風險,經濟部產業發展署推動「工廠智慧化防災技術提升計畫」,結合產業資源,積極推廣風險管理與災害防救等教育訓練課程。本系列課程聚焦四大主軸,包括「化學品安全資訊管理」、「化學品運作安全實務」、「消防安全預防」及「化災應變處置」,透過系統化教學與實務操作,協助業者強化對化學品運作風險的自主管理能力與防災意識,提升員工的實務管理、檢點、應變等知能,進而有效預防事故發生,打造更安全的工作環境。 

 

二、    辦理單位:

主辦單位:經濟部產業發展署
承辦單位: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工業安全衛生協會
協辦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
                 台南市總工業會

 

三、    參加對象:

參加對象以具基礎化學品安全管理能力之從業人員,或具化學安全管理需求之主管為優先。例如從事化學品儲存、使用、廢棄及風險評估等運作管理之相關人員。

 

四、    聯絡方式:

(一)臺南市總工業會 郭小姐

電話:06-3020099 傳真:06-3020066

Mail:tinca22@tncia.org.tw

(二)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工業安全衛生協會 尤小姐
Mail:4usafety@mail.isha.org.tw

 

五、    報名資訊:

()課程名稱:壓力容器、設備與管線之維護保養作業與安全(下)                                                          

(二)課程簡介:

此節課程為虛擬實境VR操作體驗,包含「個人防護具」、「作業前檢查」 、「作業操作」,熟悉情境之應變作為,以降低事故發生風險。

(三)講師資訊:巖正傑教授;現職中山醫學大學-職業安全衛生學系教授

(四)日期:114年11月14日(五)13:30-16:00
地點:台南市總工業會(台南市永康區中華路425號22F-2)
名額:50人為原則,額滿將提前結束受理報名

(五)注意事項:

  1. 為提升本課程學員整體訓練成效,將優先受理已報名「壓力容器、設備與管線之維護保養作業與安全()」課程之參訓對象,僅報名單一場次者將視整體報名情況調整受理順序,並保留不予錄取之權利。
  2. 本課程備有VR訓練內容,少數人在使用時可能會產生頭暈、噁心症狀,若感覺不適,報名前請先自行評估。
  3. 若有心臟病、高血壓、癲癇或重大疾病患者,不建議使用VR設備。
  4. 體驗時,請聽從工作人員指示,以免損壞相關設備。

 

六、     交通方式:

  • 開車:
    1. 若開車從 國道1號:可走永康交流道,之後依中正北路、中山南路或永大路等市道進入永康,再轉入中華路。
    2. 若從國道3號或南二高進入,可經關廟系統或永康交流道,接國道1,再走永康交流道下車。
  • 高鐵:高鐵台南站→搭計程車到臺南市總工業會,車程約 25 分鐘。
  • 臺鐵:
  1. 可搭臺鐵至 永康車站 然後轉計程車至地址。車程約 3-5 分鐘計程車。
  2. 臺鐵「大橋車站」下車,然後搭公車「15 號」到大成路口,再步行約 2 分鐘到中華世貿大樓。

七、     其他注意事項:

  • 主辦單位保有報名審核及調整參訓名單之權利。
  • 本技術訓練由產發署全額補助,並提供餐點及講義。
  • 課程進行期間建議學員穿著輕便服裝,並配搭運動鞋或平底鞋。避免穿著如高跟鞋、拖鞋、涼鞋等不適合活動之鞋類。
  • 會場內禁止飲食。
  • 會場備有茶水供學員使用,現場不供應紙杯,請自行攜帶環保杯。
  • 課程結束前,將提供課程滿意度問卷調查,請記得於下課前填寫完成




    報名注意事項

    一、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工業安全衛生協會(下稱本會)為提供課程報名相關服務,並確保報名學員之利益,將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蒐集、處理及利用報名學員所提供之個人資料,包括學員電子郵件帳號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特徵、服務機構、職稱、戶籍地址、通訊住址、行動電話、學校紀錄、受訓紀錄、職業、產業特性及資格技術等。

    二、報名學員就其個人資料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之規定,行使下列權利:
    (一)查詢或請求閱覽。
    (二)請求製給複製本。
    (三)請求補充或更正。
    (四)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五)請求刪除。

    三、報名學員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個人資料或行使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所定之權利,但報名學員提供資料不足或有其他冒用、盜用、不實之情形,可能將不能參加相關課程及影響各項相關服務或權益。

    四、在學員就其個人資料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之規定,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或請求刪除前,本會得依循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於個人資料提供之範圍與目的內使用該等個人資料。